朝 阳 市 图 书 馆 学 会 章 程
(经 2015 年 5 月 8 日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
朝阳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学会是依法成立并经朝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朝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接纳的本地区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本地区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朝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朝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为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中国梦”而努力;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组织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作用;认真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由,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和动员图书馆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为促进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为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促进图书馆界出成果、出人才,为繁荣发展朝阳地区图书馆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辽宁省图书馆学会,朝阳市民政局,朝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朝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
朝阳市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属
朝阳市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常设机构暂设在:双塔区新华路一段 88 号),邮政编码: 12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围绕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㈠组织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㈡利用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才优势为本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㈢编辑、出版、发行《朝阳图书馆界》和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专著,介绍、推荐国内外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优秀科研学术成果及有关资料;
㈣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普及图书馆学及相关知识,发现并推荐中青年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㈤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权利及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及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㈥举办各类科普宣传、展览,开办公益讲座,开展科技下乡活动;
㈦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凡承认学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
朝阳市图书馆学会会员;朝阳地区各公共、学校、卫生、工会系统图书馆均为
朝阳市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
朝阳市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员所在单位无论会员人数多少,均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个人会员: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管理、业务工作一年以上者;
5. 热心支持图书馆事业的相关社会人士。
㈡团体会员:
与学会事业有关,具有一定的专业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遵守学会章程,支持学会工作的事业单位、学校、企业等会员所在单位,均可成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表;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通过;
㈢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优先参加学会活动;
㈢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㈡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㈢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㈣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严重违反本章程,连续十二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单位会员推荐的会
㈥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度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原则上不调整理事。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对代表地方会员单位而当选的理事,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更换的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㈦领导本学会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㈧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㈨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决定其办事人员的聘用;
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个人、团体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5 月 8 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